福建省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203民初5811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唐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6245307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凯特公司)与被告阜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阳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阜阳某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7574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2019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25日为37574元,后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阜阳某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3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阜阳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阜阳某某公司因开发阜阳市鲜活农产品大型冷链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智能化及信息化工程需要,将该项目的全系统工程化和信息化工程(含系统深化设计)发包给某某凯特公司城建。双方于2018年5月13日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阜阳市鲜活农产品大型冷链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智能化及信息化工程;2、工程地点位于阜阳市颍东区;3、工程内容为项目全系统工程化和信息化工程(含系统深化设计);4、违约责任包括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及不履行合同,赔偿对方所有损失(含直接和间接的所有费用);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在2018年12月13日针对上述合同签订《工程合同(补充说明)》,约定:本工程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自《工程合同(补充说明)》签订一个月内支付至甲方工程账户,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一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保证乙方在2019年5月30日前进场,若未进场甲方在2019年5月30日退还履约保证金。在补充协议签订后,某某凯特公司按约定在2018年12月19日委托合肥鸿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阜阳某某公司代为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但阜阳某某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后迟迟不安排某某凯特公司进场施工,经多次催要,也拒不退还,已严重损害某某凯特公司的利益。为此,某某凯特公司起诉至法院。 被告阜阳某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凯特公司于2002年成立,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计算机房设计、安装;机电设备、环保及环卫设备的销售、安装及维修等。阜阳某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普通货物运输、冷链仓储、农产品仓储服务,农作物种植、收购、保鲜、冷藏、运输、配送等。 2018年5月13日,阜阳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 与某某凯特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阜阳某某公司将阜阳市鲜活农产品大型冷链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智能化及信息化工程建设(此名为现在项目名,若后期有变化以后期实际名为准)发包给某某凯特公司施工;工程地点:阜阳市颍东区;工程内容:项目全系统智能化和信息化工程建设(含系统深化设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工程总承包);工程工期及质量:根据现场情况及甲方要求时间完成项目,根据甲方工程进度的需要,设备、材料适时运抵甲方工地现场,与各单体建筑的土建、装饰等相关专业密切配合,实际工期与甲方工程进度一致;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及不履行合同,赔偿对方所有损失(含直接和间接的所有费用)。 2018年12月13日,阜阳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 与某某凯特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合同(补充说明)》约定,因上述工程项目,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自本“工程合同(补充说明)”签订后在一个月内支付到甲方公司账户,甲方在乙方工作进场一个月内退还履行保证金,甲方保证乙方在2019年5月30日前进场,若未进场甲方在2019年5月30日退还履约保证金,其他条款均按合同执行,履约保证金退还到原乙方打款账户。 2018年12月19日,某某凯特公司委托合肥鸿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阜阳某某公司代为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合肥鸿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转账附言和用途中均备注:代某某凯特公司支付阜阳某某公司项目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阜阳某某公司迟迟未安排某某凯特公司进场施工。经某某凯特公司多次催要,阜阳某某公司也未退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工程合同》、《工程合同(补充说明)》、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及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施工合同当事人是平等民事主体,其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民事合同约定确定。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方式之一,其设立的目的是工程发包人为避免承包人、承揽人在合同实行过程中违背合同规则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可知,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确有切实、有效、可履行的合同且具备履行的条件和基础。本案中,某某凯特公司与阜阳某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补充说明)》内履约保证金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某某凯特公司的陈述,其在与阜阳某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及《工程合同(补充说明)》后,一直未接到阜阳某某公司入场施工的通知,而《工程合同(补充说明)》约定某某凯特公司应在2019年5月30日前进场施工。阜阳某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说明对于约定的进场施工时间进行变更或未通知某某凯特公司进场施工的原因,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基于上述原因,某某凯特公司已无履行合同的可能,因此阜阳某某公司基于约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故对于某某凯特公司主张阜阳某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3.65%自2019年6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凯特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30000元,因其未能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阜阳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4元,由被告阜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一:颍东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 开户名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82******** (银行转账单上附言栏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并在转账后及时与主审法官联系) 附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