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5民初3184号
原告:莆田市万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07169959。
法定代表人:张新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国,男。
被告:福建省远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胜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居委会丰美小区14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730690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万鑫公司与被告远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万鑫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鑫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万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计1713元,由莆田市万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