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948号
原告: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商业城贸城街281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73256310。
法定代表人:蔡超群,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航劲,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锦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坝下村粗茶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8742848X0。
法定代表人:何秀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灵,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娴,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锦绣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2022年6月30日,原告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3元,减半收取计3216.5元,由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余振云
人民陪审员 史美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郑晓琳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