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

莆田市锦绣服饰有限公司、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374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潘煜诚,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航劲,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锦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坝下粗茶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8742848X0。
法定代表人:何秀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商业城贸城街281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73256310。
法定代表人:蔡超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潘煜诚与被告莆田市锦绣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潘煜诚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潘煜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煜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5元,减半收取3,222.5元,由**、潘煜诚负担。
审判员  章建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