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民初12299号之三
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宏兴工业区科技路新兴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6484703Y。
法定代表人:吕元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6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6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32.05元,由原告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