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07民初2627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周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木耀,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丹丹,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公诚设备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方通信大厦20-21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公诚设备资产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4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群儿
人民陪审员 黄 翀
人民陪审员 吴锡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乐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