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诚设备资产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公诚设备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潮濠酒家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667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公诚设备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南方通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赐冲。
被执行人:广州潮濠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广东电信广场**iv>
法定代表人:胡镇坤。
申请执行人广东公诚设备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潮濠酒家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3-610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918498.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广州潮濠酒家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系统显示邮件妥投。同时,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采取现场调查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862.44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潮濠酒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镇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862.44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6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审判长  邹群慧
审判员  陈 雯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达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