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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4民初3769号
原告:**1,女,汉族,2021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理人:**2,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系原告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詹某,女,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民敬,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上排路3号,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东阳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冼明健,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鸿文,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美珠,女,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广东公诚设备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一号南方通信大厦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11976169。
法定代表人:刘赐冲。
被告:恒泰健康(广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72号3栋35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CBQJT6R。
法定代表人:黄留聘。
原告**1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蔡美珠、广东公诚设备资产服务有限公司、恒泰健康(广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3.28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李祥英
人民陪审员  潘金伟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彭海波
书 记 员  陈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