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11民初340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苏明,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琪,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83号二层A73房。
法定代表人:林万德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湛江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12号。
主要负责人:王文鑫
原告***、***诉被告广东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湛江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2.47元,减半收取457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占伟强
人民陪审员  梁建玲
人民陪审员  苏高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梁丽娜
书 记 员  叶思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