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3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83号二层A7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73300902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23692.85*****,并以296582.3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予***;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1.69元(***已预交),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2月7日将案涉诉讼费一并移送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