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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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623执2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73300902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6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10月10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分别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敦和支行账号为2828********和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大塘支行账号为3602********内的银行存款6960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11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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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