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烽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2民初7号之三
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磊广公路鹤头田螺山地段。
法定代表人:李耀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滇、郑惠娜,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1号之一威格大厦1401、1402房。
法定代表人:余戴欲。
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华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95.95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汕头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俊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黄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