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3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炳明,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1号之一威格大厦1401、1402房。
法定代表人:余戴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玲,广东冠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烽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4984.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剑
人民陪审员 刘玉娟
人民陪审员 苏晓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廖灵翠
书 记 员 李雄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