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民终5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良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颐和山庄颐和中心101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澎泽(厦门)光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澎泽(厦门)光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审被告:厦门波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800号科技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良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澎泽(厦门)光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波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72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