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龙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执527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丰乐花园乐怡路29号二层2M+1-3G-I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80591376P。
法定代表人:冯毅文
被执行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委会南兴村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86415656J。
法定代表人:李巧惠。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78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6200元及支付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2月13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对权属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共和镇××山花园××商铺××、20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没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5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健灿
执行员  冯权胜
执行员  李日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