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84民初3899号
原告:广东龙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丰乐花园乐怡路29号二层2M+1-3G-I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80591376P。
法定代表人:冯毅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妃仪,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委会南兴村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86415656J。
法定代表人:李巧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龙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妃仪、被告兆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96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2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7月8日为5890.41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102090.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畔山花园CD幢住宅和商铺光纤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鹤山畔山花园CD幢住宅及商铺光纤入户工程,工程总造价376200元,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因被告内部自身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按约定时间开工,原告于2020年3月15日开工,2020年5月25日完工,2020年5月27日被告盖章确认工程验收证书,2020年6月10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江门市通信建设管理局出具文件,确认鹤山市共和镇畔山花园C幢D幢共14栋配套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符合国家、电信行业及地方的相关建设标准。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3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6月8日、2021年1月9日各支付50000元工程款,于2020年10月30日支付30000元工程款,合计支付280000元工程款,剩余96200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并拒绝面谈协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应向原告立即偿还工程款本金外,应自逾期之次日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兆基公司辩称,1、原告方在工程完成后,没有移交任何验收文件给答辩人,答辩人不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因此未能支付余下款项。2、根据双方签订的《畔山花园CD幢住宅和商铺光纤安装工程合同书》第六条6.2.2款,“甲方验收合格后14日内,甲方按本合同总价支付至95%”,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验收文件给答辩人,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付款。3、原告把验收文件和发票原件提交给答辩人后,答辩人应支付的工程款为376200*0.95-280000=77390元。4、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畔山花园CD幢住宅和商铺光纤安装工程合同书》,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合同约定:原告负责鹤山畔山花园CD幢住宅及商铺光纤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376200元,开工日期为2020年3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25日;结算方式为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设计报价方案的报价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并最终以合同总价结算;支付方式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进场施工14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0%给乙方作购买材料等费用,该项目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合同总价支付至95%,剩余5%的合同价款作为保修金,保修一年后没有扣款情况下一次性支付,乙方收工程款前,应提供当地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点9%)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10日内组织甲方、乙方进行竣工验收,在组织验收前乙方须出具江门市通讯管理部门出具的光纤入户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文件;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既不出具加盖公章的验收合格书原件,亦不提出任何书面异议的,则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验收通知后的第5个工作日,即视为本工程通过验收之日;本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由甲方建设单位确定,在竣工验收通过后,本工程的保修期从验收通过之日开始,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壹年;双方同意从工程结算款中预留5%作为保修款,工程保修期满壹年后无质量问题,经物业公司或甲方签字认可后,提交保修完成证书15天内结算。
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3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6月8日、2021年1月9日各支付50000元工程款,于2020年10月30日支付30000元工程款,合计支付280000元工程款,原告已向被告开具376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2020年6月10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江门市通信建设管理局出具《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验收备案意见书》,确认于2020年6月5日完成鹤山市共和镇畔山花园C幢D幢共14栋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查验,并确认该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符合国家、电信行业及地方的相关建设标准,备案准予通过。
现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剩余96200元工程款未支付,遂诉至本院,形成本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龙飞公司与被告兆基公司签订的《畔山花园CD幢住宅和商铺光纤安装工程合同书》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6200元及违约金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畔山花园CD幢住宅和商铺光纤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总价3762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80000元,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6月10日获相关部门出具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验收备案意见书》,确认相关通信设施符合国家、电信行业及地方的相关建设标准,备案准予通过,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保修期壹年,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6200元(376200元-280000元)。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违约金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没有约定,本院酌定违约金自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8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龙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2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9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龙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0.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龙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56元,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03.35元。原告多缴的受理费1103.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10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洽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招杰恒
书 记 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