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粤0112民初1736号
原告:广州**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永和经济区田园路84号D座。
法定代表人:张贵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沛洋、江伟标,均系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笔岗大路39号一栋五、六楼。
法定代表人:章泽云。
被告:珠海市穗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珠四街51号1001房之四。
法定代表人:李康海。
被告:李康海,男,汉族,1995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广州**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穗南机电有限公司、李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21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1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4日为13497.96元);2.判令被告珠海市穗南机电有限公司、李康海对上述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珠海市穗南机电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21380元,被告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3月10日前向原告广州**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述货款;
二、若被告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广州**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付货款,并要求被告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珠海市穗南机电有限公司、李康海对被告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州**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穗南机电有限公司、李康海履行完本调解协议款项后,各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不再相互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3161.5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94.39元,由被告李康海承担,于2022年3月10日前向原告广州**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径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庾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