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汉鑫钢铁(湛江)有限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8733、8734号
申请执行人汉鑫钢铁(湛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华田路2号海湾郦都商住小区一期1号楼一层05、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MA4WLX008E。
法定代表人叶文清。
被执行人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新福五路南华小区1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095690197Q。
负责人张金保。
被执行人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笔岗大路39号一栋五、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1141979。
法定代表人章泽云。
被执行人冯炎兴,男,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申请执行人汉鑫钢铁(湛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冯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8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冯炎兴应履行支付219260.89元及利息、诉讼费7078.67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340456.2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328444.53元、诉讼费7078.67元、执行费4933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