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33执505号
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831.1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鉴定费9000元、执行费250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82693.44元,其中,本金160831.15元,利息6208.96元,迟延履行利息450.33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鉴定费9000元,执行费2503元。本院已将案款180190.44元转付给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此,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粤023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33执505号
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831.1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鉴定费9000元、执行费250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82693.44元,其中,本金160831.15元,利息6208.96元,迟延履行利息450.33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鉴定费9000元,执行费2503元。本院已将案款180190.44元转付给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此,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粤023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