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11611号
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汕四路675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13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54号802、8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8元,由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