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6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羽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标,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上诉人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家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袁国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星
书记员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