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1304号
原告:广东冠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洪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文虎,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锦鸿。
被告: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羽钦。
被告: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来得。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
第三人:林佩武,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广东冠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第三人林佩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冠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明确在本案中不再缴纳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冠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冠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