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659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烨,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鑫,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54号802、803房。
法定代表人:郑羽钦。
原告***诉被告***、广东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吉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