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882号
原告:夏晓斌,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冉啟江,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浚华,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宝月三水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455860189T。
法定代表人:刘增援。
被告:佛山岭南古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三水农场老三大宗地九综合楼二层至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379211399。
法定代表人:孙秀玲。
被告:陈峰,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近良路广源十街10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15128435。
法定代表人:金丽。
原告夏晓斌、冉啟江与被告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佛山岭南古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峰,第三人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夏晓斌、冉啟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夏晓斌、冉啟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孟春
人民陪审员 陈月婵
人民陪审员 罗凤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赵
书 记 员 劳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