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1853号之一
申请人:黄浦金,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申请人:蒋华,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亚柯,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夏晓斌,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浚华,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近良路广源十街10号首成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15128435。
法定代表人:金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奕滨,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冉啟江,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酋阳县。
黄浦金、蒋华与夏晓斌、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啟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浦金、蒋华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晓斌、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啟江的财产在99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号为24401017049900200005453的保单保函为两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夏晓斌、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啟江的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浦金、蒋华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