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2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15128435。
法定代表人:金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瑞,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恒广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恒广公司和***、***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却以恒广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并因此导致被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恒广公司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如一审法院认为恒广公司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恒广公司也有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或者认为本案不属于侵权纠纷错误。二、根据生效判决已查明事实,***、***合伙经营古海酒店整个装修工程,***、***均为合伙负责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经过审理,即使认定***与恒广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基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亦均应当对恒广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一、关于挂靠关系的认定,***认为***与恒广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最早期的时候,恒广公司与***应该是有签订挂靠协议,但***手上没有该份挂靠协议。在恒广公司与***签订挂靠协议后,是由恒广公司带着***、***合伙。对于恒广公司与***之间的事情,***不清楚。二、关于合伙协议问题,***不诚信,***与***约定一起拿钱一起承担责任,但***一直逃避责任,所以要求***承担责任不公平。三、关于追偿权问题,若***与***是合法合规的合伙,***应该承担责任。但自***与恒广公司出现纠纷以来,恒广公司与***没有进行沟通,恒广公司直接要求***承担责任不合理。
***二审期间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恒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向恒广公司支付款项242852.39元及利息4738.95元(以242852.39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标准,从2021年3月25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向恒广公司赔偿律师服务费25000元;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1日,佛山岭南古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恒广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公司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室内装饰工程交由恒广公司施工。尹*主张恒广公司、***将古海酒店水、电、内墙、油漆、杂工部分分包给其施工,因被拖欠工程款等,遂提起诉讼,要求***、恒广公司、*公司返还保证金、支付工程款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是(2018)粤0607民初4661号(以下简称4661号)。在4661号案诉讼中,恒广公司、***均确认,***系挂靠在恒广公司名下,借用恒广公司的资质承接案涉装修工程。4661号案判决作出后,尹*不服上诉。二审过程中查明:尹*持有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恒广公司委托***为其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恒广公司名义洽谈古海酒店室内装饰工程相关业务。恒广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作出(2019)粤06民终9500号(以下简称950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案所涉两份合同(即《劳务分包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均将恒广公司列为合同当事人,但落款只有***签名,无恒广公司加盖公章;尹*持有恒广公司授权***洽谈涉案工程的授权委托书,主张***是以恒广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恒广公司、***对该授权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解释尹*为何持有该授权委托书,故该授权委托书系***向尹*出具,具有高度可能性,即***是以恒广公司名义与尹*签订合同,该两份合同的相对人系恒广公司而非***;因尹*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其和恒广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关于进场保证金,因合同无效,恒广公司应向尹*返还进场保证金20万元;虽然向尹*收取20万元进场保证金的系***而非恒广公司,但***是恒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承担***代理行为之后果;***、恒广公司确认双方系挂靠关系,故***应对该返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结果是:一、恒广公司向尹*返还进场保证金2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尹*的其他诉讼请求。尹*申请强制执行,恒广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被法院划扣银行存款242852.39元。恒广公司认为其财产受损,遂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于2021年11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
另,黄*、蒋*作为共同原告亦另案起诉恒广公司、***、***、*公司,要求他们支付拖欠的古海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款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是(2020)粤0607民初1853号(以下简称1853号)。在1853号案诉讼中,恒广公司答辩中称“被告***是以自己名义与原告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应当向被告***主张相应权利,恒广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2.被告恒广公司未与原告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同时被告恒广公司未授权***签署任何合同,***也并非被告恒广公司的员工,被告恒广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与其他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告恒广公司无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185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合伙经营整个岭南古海酒店的装修工程,***又与蒋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两原告施工,被告***与***是两原告的合同相对方,故对工程款717625.77元负有支付义务。被告恒广公司虽为工程被挂靠方,但其与两原告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方,故原告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黄*、蒋*、***不服上诉。恒广公司二审答辩中称:“***与恒广公司之间也不存在挂靠协议,工程最终没有挂靠恒广公司实施,系由***与***组建合伙向*公司承包,恒广公司并无收取任何工程款、保证金、管理费或挂靠费,对工程的相关情况也不知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作出(2021)粤06民终9725号(以下简称972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恒广公司应否对本案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黄*、蒋*上诉主张恒广公司是实际施工人***、***的挂靠单位,***也是恒广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员或构成对恒广公司的表见代理。经审查,***虽以恒广公司的名义签署《劳务分包合同》,但***在本案并未主张其与恒广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合同落款处也没有恒广公司的盖章确认,而黄*、蒋*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恒广公司的员工、授权代表或者黄*、蒋*在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时相信***有权代理恒广公司签署该合同的理由充分且合理。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黄*、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上诉请求恒广公司应对本案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恒广公司与黄*、蒋*并非合同相对方为由驳回其二人对恒广公司的本案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恒广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1853号案(二审9725号案)支出了律师费15000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让恒广公司简要陈述***、***的具体侵权行为及过错责任。恒广公司回答:恒广公司与***、***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以挂靠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导致恒广公司在4661号案(即二审的9500号案)中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另案的二审9725号案中经法院查明:恒广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主张的挂靠关系也未获法院支持,因此其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恒广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恒广公司造成了损失,构成对恒广公司财产的侵犯,其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在诉讼中***、***也隐瞒了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古海酒店装修的事实,如果当时***披露了***、***之间是合伙关系,4661号案(二审的9500号案)判决结果也会和二审9725号案一致,即不会判决恒广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恒广公司还称:没有申请再审9500号案,因当时没有新的证据,9725号案判决结果出来后已过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了。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诉讼中,恒广公司已明确其提起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侵权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故本案中是审查***、***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又因恒广公司在本案中明确主张其与***、***之间没有关系(不存在挂靠关系或授权委托关系),因此本案亦不审查***、***是否有违约行为等问题。
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恒广公司被法院扣划款项242852.39元,该扣划是基于4661号案(二审的9500号案)的生效民事判决。恒广公司对该案中其律师的代理行为的异议(例如代理律师陈述的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恒广公司对该案一二审判决结果均不太清楚等),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恒广公司认为其与***、***之间没有关系(不存在挂靠关系或授权委托关系)而***却以挂靠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导致恒广公司在4661号案(即二审的9500号案)中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授权委托书是恒广公司交予***的,恒广公司对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有清楚的认知,其明确授权***以恒广公司的名义洽谈三水岭南古海酒店室内装饰工程相关业务,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恒广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称该授权委托书是交予***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后来发现不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古海酒店的装修工程,因此恒广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已于2016年3月9日解除。恒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即使恒广公司该主张属实,恒广公司亦是基于与***的合同关系而将授权委托书交予***,但是本案中恒广公司明确否认其与***存在合同关系,故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恒广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在4661号案(二审的9500号案)中没有披露其与***之间的合伙关系与导致4661号案(二审的9500号案)判决恒广公司承担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恒广公司提出若披露了***、***之间的合伙关系会在4661号案(二审的9500号案)中判决其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主张并不成立。综上,恒广公司以上述事由主张***、***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恒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8.87元、财产保全费1882.96元,两项合共7271.83元(恒广公司已预交),由恒广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没有提交证据,恒广公司提交权利人为***的不动产权证书一份,以证明***得知恒广公司被判决承担20多万元的赔偿后,主动将房产证给恒广公司,并表明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恒广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自愿承担本案债务,故本院对恒广公司的证据主张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恒广公司一审期间通过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案由申请书》《变更案由申请》明确其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故一审法院根据恒广公司的申请将立案时确定的案由追偿权纠纷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恒广公司在上诉中继续主张***、***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又主张其对***、***享有追偿权,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审法院未对恒广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进行审查,且该主张超出其一审请求范围,本院二审亦不予审查。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中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本案中确定***、***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确定二人是否因过错侵害恒广公司的民事权益。恒广公司主张,恒广公司对案涉工程不知情,***、***冒用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导致法院判决恒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案件执行阶段执行了恒广公司的财产,导致恒广公司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6民终95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与恒广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上乙方恒广公司代表人处由***签名,并加盖恒广公司公章,恒广公司在该案中也确认***系挂靠在恒广公司名下,借用恒广公司的资质承接古海酒店室内装饰工程。故恒广公司主张***、***在恒广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恒广公司之名与*公司签订合同,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恒广公司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因过错侵害恒广公司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主张***、***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8.87元(上诉人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预交),由上诉人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儒峰
审 判 员 邱程辉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超琳
书 记 员 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