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35486号 原告: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近良路广源十街10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151284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广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242852.39元及利息15018.26元(以242852.39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标准从2021年3月25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服务费2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合伙经营承包佛山岭南古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海酒店)的装修工程。该事实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0607民初1853号(一审)案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06民终9725号(二审)案件中查明并确认。两被告曾以原告的名义,与古海酒店签订室内装饰合同,后该装饰合同因项目无需报建和开具发票而解除不再履行,相关的装饰工程由古海酒店直接发包给两被告。但被告***在原告与古海酒店的装饰合同解除后,仍以原告名义与案外人***签署合同并发生纠纷,从而导致案外人对被告***、原告及古海酒店提起民事诉讼,后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民事判决【案号:一审(2020)粤0607民初4661号,二审(2019)粤06民终9500号】,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挂靠关系,判令原告向***返还进场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强制执行,银行账户共划扣执行款242852.39元。被告***以原告名义与***签订合同后,所进行的工程施工以及工程款纠纷发生在两被告合伙期间,且系为完成合伙事务所引起,导致原告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两被告应将原告所受到的损失连带赔偿给原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法院收款收据作为证据,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民终95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古海公司(全称为佛山岭南古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恒广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古海公司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道××的岭南古海酒店室内装饰工程交由恒广公司施工,施工安装内容及费用以工程报价单为准,商定工期180天,2016年3月3日开始动工,合同对甲方工作、乙方工作、工程价款及结算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乙方恒广公司代表人处由***签名,并加盖恒广公司公章。涉案工程预算书列明施工部位及工艺名称、数量、单价等,预算总工程价款为9500000元。恒广公司、***均确认,***系挂靠在恒广公司名下,借用恒广公司的资质承接涉案装修工程。2016年3月11日,***(甲方)、***(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内容为……2016年3月15日,***(甲方)与***、案外人王财文(乙方)签订《佛山三水岭南古海酒店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2016年5月26日,***(发包方)、***(承包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投资方关于消防、铝合金窗、主电缆线、给排水主管、排风系统等一直没有确定施工方案,造成我们的施工进程延时,甚至停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先确定如下……另查明,***持有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恒广公司委托***为其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恒广公司名义洽谈古海酒店室内装饰工程相关业务。恒广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2019)粤06民终9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进场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返还上述保证金之日止),***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650元,由***负担16226元,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50元,由***负担16226元,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粤06民终95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该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07执1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42852.39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25日,恒广公司基于(2021)粤0607执1196号执行裁定被强制扣划了242852.39元。原告恒广公司被强制执行后,向两被告追偿未果,遂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诉本案,并主张应由两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25000元。 另查明,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如下:***、***(承诺人)于2016年3月1日以恒广公司的名义与佛山岭南古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承揽了佛山三水岭南古海酒店室内装饰工程。现因未收到建设方的工程款与建设方产生经济纠纷,需要借用恒广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追讨工程款,为此承诺人****:一、承诺人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承诺人因承包该工程产生的与建设方、施工班组、材料商等一切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均由承诺人自行承担。该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与恒广公司无关,如因上述事宜引致恒广公司受到追诉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恒广公司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诺人负责赔偿。…… 以上事实,还有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19)粤06民终950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完毕的(2021)粤0607执1196号《执行裁定书》可知,两被告系案涉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原告名义在案涉工程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导致原告被法院判决并经执行承担了债务242852.39元。两被告未有证据证明以上债务的产生原告有过错,则根据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该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与恒广公司无关,如因上述事宜引致恒广公司受到追诉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恒广公司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诺人负责赔偿”的承诺内容,被告***、***理应向原告返还原告基于案涉工程支出的债务242852.39元。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被强制执行债务242852.39元,两被告应及时按照***履行返还义务,两被告未及时返还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同期LPR利率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损失,原被告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律师费损失的承担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无合同依据;是否委托律师代为参与诉讼系原告恒广公司对自身权利处分的结果,律师费损失并非基于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的必然损失,原告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律师费损失诉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42852.39元并从2021年3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1.53元,财产保全费1934.35元,合计4705.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5.88元,由被告***、***负担4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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