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张家边经济发展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1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张家边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康乐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惠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南兴花园****之一
法定代表人:游永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锦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永韬,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一审第三人:广东十八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云景梧桐花园**10G
法定代表人:李永韬。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张家边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张家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天科公司),一审被告李永韬,一审第三人广东十八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十八冶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终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家边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没查清张家边公司已向总承包人天科公司足额支付进度款的事实,导致实体判决不当;2.涉案工程尚未结算,二审判决以简单笼统的方式计算未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3.二审判决适用建工司法解释第26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当,本案不适用该情形;4.***起诉的法律关系混乱、请求权基础前后不一,二审判决张家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相悖。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天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家边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家边公司应否对涉案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欠付***的工程款数额。
经查明,天科公司承包张家边公司的激光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十八冶公司。十八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韬与***签订涉案施工协议,以天科公司的名义将激光项目工程中的桩基础部分转包给***施工。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于2017年9月完成了施工,因张家边公司与天科公司迟迟未结算,致使***的应收工程款不能受偿。而根据天科公司、张家边公司于本案二审中的陈述,双方虽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天科公司认为张家边公司还应支付增加工程的款项,张家边公司认为天科公司应向其支付迟延完工违约金。但即使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张家边公司主张的迟延完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970000元。故除去增加工程,张家边公司至少应支付天科公司工程款为8989668.61元(39769668.61元-26810000元-3970000元)。即张家边公司未支付天科公司的工程价款远远超过了***应收的本案工程款。关于工程进度款,根据发包人张家边公司与承包人天科公司的合同约定,张家边公司应当在审核当月支付完成工程价款的70%。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4月完成了初验,张家边公司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天科公司支付70%的工程价款,张家边公司仅向天科公司支付了约68%的工程价款,已欠付天科公司工程进度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张家边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天科公司工程价款内对李永韬欠***的工程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张家边公司在欠付天科公司工程价款内对李永韬欠***的工程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张家边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张家边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