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1959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生,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南兴花园7幢2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游永模,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发,广东凯行(小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0元,减半收取计134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46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方振华
人民陪审员 秦锦载
人民陪审员 吴志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