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937号
原告:中山市建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永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5XM48B。
法定代表人: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欢,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南兴花园7幢2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644959XB。
法定代表人:游永模。
原告中山市建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建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建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建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原告中山市建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建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迟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