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1民初239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68号岭汇名轩汇景阁2曾15-16卡。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恒信花园B区4栋2层32卡至33卡。
法定代表人:柳年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恒,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现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长梁丹妮
审判员*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