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沂南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粤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1民初3444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栋,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沂南县花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林,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东四路188号新莞悦大厦408号。
法定代表人:申启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沂南县交通运输局、广东粤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