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破申22号
申请人: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领东上筑花园2-2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4515900K。
法定代表人:蔡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妙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广东中商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2座7层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50556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轩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东中商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9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并通知被申请人中商港公司的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申请人智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中商港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中商港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中山市中商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1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00万元,占股20%)、***(认缴出资额1860万元,占股62%)、***(认缴出资额540万元,占股18%),截至2010年4月20日,***、***分别已实缴出资额800万元、200万元,实收资本合计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担任;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建设,电子技术开发、应用,承接展览工程,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设备、通讯器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纺织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文物商品及文物监管物品除外)、建筑材料。2010年11月24日,该公司的实收资本变更为2400万元,***(实缴出资额1860元,占股62%)、中山市现代服务业务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00万元,占股20%)、***(实缴出资额540万元,占股18%)。2012年10月17日,该公司的实收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股东变更为***(实缴出资额2850元,占股95%)、**(实缴出资额150万元,占股5%)。2013年3月26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硬、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建设,电子技术开发、应用,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广东省。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材、电子公告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服务项目),承接展览工程,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货运代理业务,货物及技术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设备、通讯器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纺织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文物商品及文物监管物品除外)、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工产品)。2013年11月21日,该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实缴出资额1500元,占股50%)、***(实缴出资额1200万元,占股40%)、***(实缴出资额300万元,占股10%)。2013年12月23日,该公司的住所地由原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盛景园三期A2幢7层1、2、3、4、5卡,变更为中山市××××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2座7层1卡,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中商港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已经停止经营。
智轩公司诉中商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7)粤2071民初206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商港公司向智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判决生效后,中商港公司未履行,智轩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中商港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2座7层1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4)2101594,房产证号:01××63】,并以(2017)粤2071执8253号案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得款15393036元,后作出(2017)粤2071执11591号等案的分配方案。智轩公司分配到拍卖款18800元,涉案债务尚未足额得到清偿。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中商港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中商港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中商港公司已经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申请人智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中商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钟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