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6090号
原告:中山怡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1。
法定代表人:和子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前,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森,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锋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B。
法定代表人:梁家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竹,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定蔼,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9。
第三人:中山市实验小学,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21XX。
法定代表人:徐铭侃,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玲,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颖君,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0K。
法定代表人:蔡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怡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锋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程定蔼、中山市实验小学、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怡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怡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69.69元,减半收取为3084.85元(原告已缴纳6169.69),由原告中山怡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黄家钰
人民陪审员 高灿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婉霞
谭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