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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04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66号创富**大厦6楼之六卡。
法定代表人:蔡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润,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城,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048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广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4个银行账户。2021年7月27日,申请人广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按撤诉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广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66万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