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048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城,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66号创富智轩大厦6楼之六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润,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敏仪,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诗婷,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泰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26号101。
法定代理人:罗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宜杰,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东哲,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泰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134元,减半收取计1406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067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王宏兵
人民陪审员 陈少娟
人民陪审员 冯 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