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5547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66号创富**大厦6楼之六卡。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48号601卡(之一)。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666805.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666805.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卢国棠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