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2071执9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领东上筑花园2-2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4515900K。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20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40921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以及中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粤T×××××9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进行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中山市××山××花园××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但本案为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2071执90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波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