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诚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东升工业园开发区一路(梅州市清泰文具有限公司内1栋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402MA4URLK2X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万江区官桥滘社区坝新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9971047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梅州市诚联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梅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案字第05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申请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梅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案字第054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