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14行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万江区官桥滘社区坝新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仲元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住址:梅州市梅县区。
上诉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上诉人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梅区人社工认字[2018]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被上诉人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梅府行复人社〔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1481行初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