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70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官桥滘社区坝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
再审申请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4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强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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