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拓建设有限公司

苍南县鸿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广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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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27民初7026号
原告(反诉被告):苍南县鸿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0YG36,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宫后陈小区1-6幢A座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贤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彪,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加良,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58619312M,住所地温州市城南大道银都花苑现代6幢202B室。
法定代表人:凌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平,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苍南县鸿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公司)与被告广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广拓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鸿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彪、夏加良、被告(反诉原告)广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平、王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广拓公司归还原告鸿信公司工程款3782860.96元,以及后续的年利率12.8%的利息损失(利息计息日期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要求被告广拓公司承担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名称:苍南县城新区15-3地块商品房基建项目,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根据2020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的工程联系单、2021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工程联系单、2021年7月31日双方签订的土方工程量确认书结算,截止2021年9月13日,被告结算工程款为9647700.96元,已支付5364840元,尚欠工程款4282860.96元。2021年7月31日,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工程款,被告迟迟不还并不接听电话。被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原告支付500000元。现原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拓公司答辩称,一、工期严重超期:按合同约定,实际工期为73天(进场日期2020年11月20日,完工日期2021年1月31日,合计73天),首期标段土方完成实际为30天(进场日期暂定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合计30天)。土方外运单位实际完成工期:进场时间2020年12月12日,土方外运完成时间2021年8月1日,合计263天(不包含15号楼、17号楼土方外运施工时间)。超出合同工期190天,且出土方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3500立方米/天的量,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超出工期罚款。二、本项目土方开挖工作未完成,剩余15号楼、17号楼土方工程量。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土方单位工程进度款70%。三、合同单价: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土方泥浆消纳费用上涨系因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所导致,因土方单位要求签订上涨消纳费用联系单后再出土,故被告处于无奈与土方单位签订工作联系单,被告对于该部分费用不予认可。四、后场消纳票:因工期严重滞后,土方单位明确无后场消纳票据,导致被告自行采购消纳票,该部分费用需由原告支付,金额单价按合同计算。五、土方泥浆工程量重复计取:因灌注桩泥浆已算至自然地面,土方计量中,设计桩顶标高至自然地坪部分土方工程量中不能重复计算,工程量应按实际方量结算。综上,原、被告对于工程额存在较大分歧,且双方并未结算工程款。
反诉原告广拓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8月1日为止产生的逾期赔偿金950000元;2.反诉案件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将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分包给反诉被告,并于当日签订《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合同价款、违反工期处罚等作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被告因其后方基地等原因导致工期拖延,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鸿信公司答辩称,反诉原告诉称反诉被告因后方基地等原因导致工期拖延与事实不符。一、后方渣土消纳基地是反诉原告提供,同时具体消纳情况是由反诉原告自行负责与后场对接,反诉被告在后场消纳的数量要根据其提供的票数进行消纳。就如反诉原告在诉状中所称是由于后场原因导致渣土消纳延后,故由此产生的延后责任不在反诉被告,完全在于反诉原告。二、反诉被告不存在工期拖延的事实。合同约定是暂定工期,并非固定工期。由于渣土开挖和运输消纳以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具体施工时间和工期要根据工地实际进度情况确定,因此反诉被告的渣土开挖施工进度完全是按照反诉原告的施工进度来安排,不存在任何拖延的情形。三、因龙港镇改市,消纳场地的交接原因以及天气、后场日常检查等各种不可归责反诉被告的因素,导致消纳场所不确定关闭,也是导致渣土运输、消纳滞后的原因之一。综上,反诉原告的反诉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鸿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主体情况;2.被告企业信息,以证明被告的身份主体情况;3.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以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4.结算书、汇款单,以证明双方结算以及被告已付工程款情况;5.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证明双方存在渣土消纳合同的事实;6.工程联系单,以证明双方事后对渣土消纳单价重新达成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单价进行调整;7.土方工程量确认单,以证明双方对渣土消纳工程量进行结算,结果已经签字确认没有异议;8.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所有涉案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反诉被告鸿信公司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下列证据: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证明反诉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2.检测报告,以证明反诉原告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检测通过时间;3.三方渣土、泥土消纳处置合同,以证明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提供消纳场地的情况;4.微信群聊天截图,以证明因后场消纳场地客观原因导致渣土不能正常消纳的事实;5.照片,以证明反诉原告提供渣土开挖施工作业的情况。
被告(反诉原告)广拓公司围绕其答辩意见及反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图片,2.聊天记录,以证明反诉被告拖延工期的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对原告鸿信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广拓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对反诉被告鸿信公司提供的证据,反诉原告广拓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反诉被告负责消纳场地;对证据4,聊天并非反诉原告的工作群,应该是消纳场的聊天截图,反诉原告不在其中;对证据5的照片没有异议。对被告(反诉原告)广拓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反诉被告)鸿信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照片没有异议,可以反映施工情况,但该组照片不能证明反诉被告存在拖延工期的事实,反诉被告渣土开挖工期是根据反诉原告提供作业施工面进度进行;对聊天记录中鸿信公司黄贤瑜的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可反映是因为后场消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其他聊天记录非当事人无法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未在群里。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鸿信公司提供的证据1、2、3,系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方面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与本案也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鸿信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广拓公司质证后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也予以确认。反诉被告鸿信公司提供的证据1、2、5,反诉原告广拓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反诉被告鸿信公司提供的证据3、4,以及被告(反诉原告)广拓公司提供的证据,涉及到反诉被告是否拖延工期,属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将在下面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一并予以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3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就苍南县城新区15-3地块商品房基建项目,签订《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分包合同》,被告将合同工程中地下室的土方开挖装载、运输消纳、地下室及支撑体系的修土、回填及土方施工,提供人工进行一切与土方工程有关的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所有机械设备、包铺垫道路等需要的所有钢板、包办地方政府所规定的一切手续(含办手续的所有费用)、负责解决当地村民协调工作等,以综合承包方式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本分包工程范围内进场日期:2020年11月20日(暂定,正式开工以项目部指令为准),完工日期2021年1月31日(必须确保平均出土量不少于每天3500立方米,首期标段土方完成时间2020年12月20日);施工过程工期:必须满足甲方阶段性进度计划,要求每天进行控制考核;乙方应配合甲方非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序施工,服从甲方施工顺序安排;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组织足够的设备、车辆、人员,因乙方设备、车辆、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其他班组人员怠工的,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无法组织足够的人力,甲方另外增加班组或人员,产生的费用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建设单位要求加快工程进度存在赶工时,其费用已包含在各承包单价中,不另计算;未满足甲方阶段性进度计划要求的,处罚按每天2000-5000元;节点工期考核时每延迟一天罚10000元,最高罚合同结算总价的10%。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不再调整,工程承包单价为:(1)土方开挖、外运56元/立方米,工程量按实际方量结算,工程量暂定130000立方米;(2)泥浆外运72元/立方米,工程量按实际方量结算,工程量暂定22000立方米;(3)矿渣回填45元/吨,工程量按实际方量结算;(4)建筑垃圾外运40元/吨,工程量按实际方量结算。以上价格均含面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支付时间、比例及方式:1、每月25日乙方上报前月工程量,甲方在15日内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单,扣除每月质量安全进度罚款后,由主管施工员、劳务管理员、仓库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财务、总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于次月10-30号支付乙方工程款,职工工资表须张挂到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工人工资必须由温州工部劳务有限公司统一发放,如乙方未按项目部要求做到,下月工程款不予发放,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3、工程款具体支付比例如下:(1)、每月按完成的合格工程量70%支付;(2)、余款地下室顶板全部完成后付清;(3)、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必须完成项目部制定的节点计划以及每天的出土量。4、点工须经甲方管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5、项目实行无现金支付方法……。6、在付款节点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工程验收资料(完工时),以保证甲方及时审核确认支付款项;乙方还需于收取工程款前向甲方提供合格的面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和发票,造成工程款延期支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7、工程经济类事项授权:乙方委托肖玉令作为乙方本项目的签字确认人,甲方委托陈华平作为甲方本项目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单价调整、总价调整等涉及经济事项的授权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进场施工,于2021年8月1日完工。2020年12月20日,双方签字的工程联系单确认:苍南县城新区15-3地块商品房基建项目产生的建筑渣土消纳处置原本在龙港新城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处理,由于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龙港新城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目前处于交接阶段,消纳渣土不正常,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目前暂时将苍南县城新区15-3地块商品房基建项目产生的部分建筑渣土运输到苍南县工业园区横支村堆放,今后由乙方负责转运到龙港建筑渣土消纳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见证方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运输到苍南县工业园区横支村堆放渣土增补单价27.5元/方(二次开挖前场费用7元/立方米,中转后场费用4元/立方米,运费11.2元/立方米,中转场地使用费3元/立方米,另外税点9%),所运渣土工程量由甲方派人签字的运输车辆票据为依据,每车按照24立方米结算。2021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工程签证单确认:由于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起实行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处置费价格由原来的9元/立方,调整成渣土消纳处置费18.2元/立方,建筑泥浆消纳处置费为72元/立方(实方)。经双方协商,桩基后期泥浆1000立方由原来合同综合单价72元/立方调整为135元/立方计算(增加消纳费63元/立方);地下室土方已完成开挖工程量50000立方按56元/立方计算,余下未开挖土方工程量约65000立方(最终量以所结算土方总工程量减去已开挖工程量50000立方为准)在原合同单价56元/立方调整为64元/立方计算(增加消纳费8元/立方);地库外壁利用原场地土方回填,按实际回填方量扣除8元/立方土方外运消纳费。双方对以上所约定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调整无异议,与原合同综合单价有冲突的,以本签证联系单为准。2021年7月31日,双方签订的土方工程量确认书确认:经双方核算,审核后土方工程量按116672立方米进行结算,甲乙均无异议,双方各执一份;同日,双方在签订的泥浆运输消纳工程量结算汇总表中确认:经双方核算,审核后泥浆工程量按26221.8立方米进行结算,甲乙均无异议,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在同日另签订的矿渣换填工程量结算汇总表中确认:经双方核算,此矿渣工程量合计1232立方米单独加入土方工程量结算,甲乙均无异议,双方各执一份。根据上述的签证单和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结合单笔查询明细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证据,可见:1.泥浆外运消纳工程款:(1)、1000立方米×135元/立方米=135000元;(2)、(26221.8立方米-1000立方米)×72元/立方米=1815969.6元,小计1950969.6元。2.渣土外运消纳工程款:(1)、50000立方米×56元/立方米=2800000元;(2)、[(116671.9立方米-50000立方米)+1232立方米]×64元/立方米=4345849.6元,小计7145849.6元。3.基坑周边回填:因地库外壁利用原场地土方回填,原告应退还被告20258.24元(2532.28立方米×8元/立方米)。4.甲方垫付消纳费:原告自认,应支付被告垫付的消纳费81600元(4800立方米×17元/立方米)。5.土方中转费用:23736立方米×27.5元/立方米=652740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9647700.96元,对上述款项,原告已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2021年11月19日,被告已支付5864840元,尚欠工程款3782860.96元。
另认定,2020年12月15日,案外人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丙方、被告作为乙方就苍南县城新区15-3地块商品房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所有建筑渣土、泥浆委托丙方运输至甲方中标建设管理的龙港市新城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置,三方签订《龙港市新城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处置临时合同》,合同有效期1个月。其中约定:本合同实行预付和领购票据进场处置,乙方需向甲方购买票据,按票据安排渣土、泥浆运输车辆运输至消纳场;乙方在票据上应注明运输车辆车牌号,以供甲方作为核对入场的依据;乙方所领购票据印有编号,乙方必须严格管理,如有遗失,一起责任乙方自负。乙方责任:乙方按照建筑渣土处置主管单位管理规定,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渣土处置核准行政许可,申报建筑渣土排放计划,并经批准取得处置核准证。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3月1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1日,上述三方又分别签订《龙港市新城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处置临时合同》,合同有效期均为1个月。2020年12月1日,被告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原告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遇到龙港市消纳场容量已接近饱和而对龙港市区域外的渣土暂不接受消纳、为迎接龙港建市两周年而临时关闭渣土消纳后场的运营、每天上下班高峰期期间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消纳场、因天气原因与领导检查等临时关闭暂停后场消纳等。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渣土开挖的场地作业条件是分批次提供,没有整个场地同时提供,即有关渣土开挖需要创造施工面后才能开展,且涉案工地喷锚在2021年7月2日完成,渣土开挖与钻机检测也有关系,最后钻机静压检测报告在2021年4月底至5月初完成。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鸿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拓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及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现广拓公司尚欠鸿信公司工程款3782860.96元,事实清楚,故鸿信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本案涉及的其他几个焦点问题,本院分述如下:
1、关于鸿信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以及双方于2021年7月31日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故利息可从2021年8月1日开始计算。广拓公司未及时付清上述款项,必然造成原告的损失,因合同未对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进行约定,故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鸿信公司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二、关于广拓公司反诉主张的工期延误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于本案,虽然在《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外运消纳场地由乙方自理,但根据后续三方签订的《龙港市新城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处置临时合同》的约定,可以视为认可消纳场地变更为由被告负责,且结合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渣土开挖和运输消纳以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具体施工时间和工期要根据工地实际进度情况确定,即原告的渣土开挖施工进度应按照被告的施工进度来安排。现被告以原告未满足甲方阶段性进度计划要求而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延误工期损失950000元,但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拓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苍南县鸿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782860.96元及利息损失(以3782860.9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苍南县鸿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及广拓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6039元,减半收取33019.5元,由苍南县鸿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637.5元,由广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382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广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广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范则共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尤文倩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