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5124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女。
被告: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徐蔚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秦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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