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228财保44号
申请人: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161号绿地中央广场A7号楼十三层1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5439523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申请人:都安威斯塔酒吧,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澄东南路1号**水岸21号楼第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8MA5PFDQJ79。
经营者:***。
申请人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都安威斯塔酒吧名下价值共计2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担保,担保金额:2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都安威斯塔酒吧名下价值共计21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若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