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70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扬帆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70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7691.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355元。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并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现场调查和传唤调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动产由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本院已告知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财产调查等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