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4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方圆汇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8号第6层B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708号20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梦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方圆汇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汇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1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圆汇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要求方圆汇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5548.9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8394.33元为限)”的判决内容,改判为方圆汇金公司不需支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一、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退款条件尚未满足,方圆汇金公司有***支付质保金而不承担责任。根据《流花月岛项目泳池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第8.2.2.4条、第8.2.2.4.1条,因**公司未能按方圆汇金公司的要求提交质保金退款资料的,质保金支付时间顺延,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截至上诉之日,**公司未提供《物业保修意见回复单》,方圆汇金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拒绝退还质保金。**公司请求方圆汇金公司向其支付的款项中实际上包含了尚未满足退款条件的质保金28394.3304元(946477.68元×3%)。二、由于**公司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圆汇金公司有***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流花月岛项目泳池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第8.4条约定,方圆汇金公司付款前,**公司应向方圆汇金公司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方圆汇金公司有***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公司未提交完整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圆汇金公司有***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未提供全部足额发票的,方圆汇金公司有**付款项。方圆汇金公司未支付款项非因方圆汇金公司原因导致,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方圆汇金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因市场形势下行,经济条件变化,房地产行业严重萎缩,导致方圆汇金公司无法支付货款,而非方圆汇金公司主观原因导致,因此方圆汇金公司认为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请求二审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依法维护方圆汇金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应维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方圆汇金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255548.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8394.33元(按合同总价款946477.68元的3%计算);2.诉讼费用由方圆汇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15日,**公司(承包方、乙方)与方圆汇金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流花月岛项目泳池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其中第一条载明本项目工程为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09号流花月岛项目泳池改造工程。第二条载明: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由乙方以包深化设计、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包项目措施费、包行政规费、***及包税金等的方式承包;承包范围为流花月岛项目泳池改造工程报价清单(详见附件《工程报价清单》)和流花月岛项目泳池改造工程施工图纸(详见附件《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承包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泳池更衣室、厨房拆除及重建(含基础、主体、给排水、电气及室内装修工程等)、泳池周边塌陷位置修复、泳池入口墙面封闭等。第四条载明: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开工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以本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政府部门(如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具体开工日期如有变更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相应变更,但总工期天数不变。第五条载明:本工程采用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施工(详见附件《工程报价清单》),不含增值税总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支出的所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一切施工措施费等所有费用,除经甲方认可的施工图变更及现场签证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不作任何调整;本工程不含增值税价为868328.15元,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税额78149.53元,合计含税总价为946477.68元。第八条载明:第8.2条,本工程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8.2.1条,本工程无预付款。第8.2.2条,进度款及结算款支付。第8.2.2.1条,乙方每月按实际已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包含当期已完成并审定的工程变更、签证内容)的70%申请工程进度款(当月22日前申请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已完合格工程量,需扣减前期已支付款项)。甲方收到合格的请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审核确认后的20天内支付。第8.2.2.2条,本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将本合同工程交付甲方且办理备案手续后30天内,乙方按实际已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包含当期已完成并审定的工程变更、签证内容)的85%进行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5%,需扣减前期已支付款项)。甲方收到合格的请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审核确认后的20天内支付。第8.2.2.3条,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60天内办理完工程结算。甲方在本工程结算完成后2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7%(扣除甲方已支付款项)。第8.2.2.4条,剩余结算总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全部维修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总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按如下方式支付……第8.4条,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在60天以内的,乙方同意不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项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限。
2021年3月15日,**公司(施工单位)、方圆汇金公司(建设单位)以及接收单位签订《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载明:流花月岛项目游泳池改造工程已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了方圆汇金公司的验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现于2021年3月15日由方圆汇金公司移交给广州微扬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工程保修日期从2021年3月16日起到工程保修截止日期2023年3月15日结束;该工程已按合同清单施工完毕,并自检合格,满足验收要求。同时,**公司还与接收单位签订《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移交清单》。
2022年5月19日,**公司与方圆汇金公司签订《工程造价定案书》,载明:流花月岛泳池改造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内容包括泳池改造,经组织审核,甲、乙双方确认无异议,核定造价为946477.68元。
据**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方圆汇金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22年5月24日,***向***发送上述《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工程造价定案书》以及进度款申请表。2022年6月14日,***问,“我这边月岛游泳池的结算款,流程过了吧!这个月我能开发票吗”,***称,“给不了。争取下个月吧”。2022年7月13日,***问,“流程走完了吗?我可以开发票吗”,***称,“要到月底”。次日,***向***发送《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表》截图(载明“本次结算月份……97%,本月累计实际产值……255548.97元……”,并记载**公司的收款账户信息),***称,“看到了”。
2022年10月,**公司向方圆汇金公司发出《工程款催款函》,表示**公司承建的流花月岛项目游泳池改造建设工程于2020年11月10日开工,2021年1月15日竣工,竣工验收日期2021年3月15日,并于2022年5月18日办理工程结算完毕;截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70%工程进度款662534.38元,拖欠的27%工程进度款255548.97元,要求方圆汇金公司收到函件内15日内支付所欠工程款。
庭审中,**公司表示涉案工程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验收并交付给方圆汇金公司使用,该工程应付款总额为946477.68元,方圆汇金公司已付款662534.38元。关于发票问题,**公司表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是应方圆汇金公司要求暂缓开票,如方圆汇金公司付款,**公司可在收到款项后两天内向方圆汇金公司开具发票。关于违约金,涉案工程验收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根据合同约定,方圆汇金公司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至97%的工程款,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过60天的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且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故**公司主张方圆汇金公司支付违约金28394.33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方圆汇金公司之间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涉案流花月岛项目泳池改造工程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验收,并于2022年5月19日确定结算价为946477.68元。**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方圆汇金公司支付至结算价97%的款项,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方圆汇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62534.38元,故**公司主张方圆汇金公司支付工程款255548.97元(946477.68×97%-662534.38≈255548.97),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乙方(**公司)向甲方(方圆汇金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60天内办理完工程结算。甲方在本工程结算完成后2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7%(扣除甲方已支付款项)”以及“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在60天以内的,乙方同意不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项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限”,涉案工程于2021年3月15日办理验收手续,于2022年5月19日进行结算,故方圆汇金公司应于2022年6月8日前支付至工程款的97%,**公司主张方圆汇金公司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至工程款的97%,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2年6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8394.33元(946477.68×3%≈28394.33)为限。关于方圆汇金公司抗辩**公司未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先后于2022年6月14日、7月13日就本案所主张的工程款追问方圆汇金公司人员是否完成付款审批流程以及**公司能否开发票,但方圆汇金公司人员均回复尚未可以开发票,且**公司在本案中亦承诺会在收到款项后两天内向方圆汇金公司开具发票,故现方圆汇金公司以**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款项及违约金,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方圆汇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5548.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5548.9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8394.33元为限);二、驳回广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方圆汇金公司是否应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涉案流花月岛项目泳池改造工程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验收,并于2022年5月19日结算。现保修期两年已满,方圆汇金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今,方圆汇金公司从未提出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亦未有要求**公司进行修理、返工或承担其他保修义务,而合同约定的《物业保修意见回复单》等条款本就是为确认相关质量责任的履行,方圆汇金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提出任何有关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涉案工程本就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再以此主张需支付质保金,理据不足。其次,**公司与方圆汇金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向方圆汇金公司主张工程款并追问是否完成付款审批流程、是否能开发票,方圆汇金公司均回复款没批下来,尚未可以开发票。方圆汇金公司二审虽提出不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中人员的身份,但对此亦明确不能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则**公司未开具发票系因方圆汇金公司未予肯定回复,方圆汇金公司拖延审批款项,再以**公司未开发票主张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认定方圆汇金公司应从2022年6月9日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无不当(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8394.33元),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方圆汇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方圆汇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5548.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5548.9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8394.33元为限);
二、驳回广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均由广州市方圆汇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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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