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02执1526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焦作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国红、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2016)豫080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审判员 王文之
书记员 许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