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2016执5682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执568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
委托代理人:祝忠火,广东南方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明,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427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7月14日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陈明未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270元,执行费1314元。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明名下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56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 丹
审判员 张秋月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