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832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强,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哲,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4108房-4111房。
法定代表人:李龙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志文,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鸿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强、周伟哲,被告艺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龙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被告所签署的《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000元/天至合同被判决解除之日止(时间暂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2日共逾期359天,违约金合计359000元,计算方法359天*1000元/天);3.判令被告承担因房屋数据测量不准确导致原告自购房门损失费用21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影视厅施工不合格需返工导致原告自购材料损失的费用22100元;5.判令被告承担二、三楼卫生间防水工程不合格需返工导致原告自购材料的损失费用5221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7日与被告签订《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以部分承包的方式承包位于林××山庄××别墅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建筑面积660平方米,毛坯框架结构。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878307元(含设计费)。商定施工工程日期为180个工作日,被告自2018年10月8日起进场施工,即工程时间到2019年6月19日止。根据室内装修合同第4条的约定,工程款共分四期支付。第一期工程款由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约定的报价单总额的40%支付,对应的工程量为泥砌墙完成,水、电工完成前期工程。第二期工程款由泥工进场铺地砖当天支付约定的报价单总额的40%及增加项目金额的80%给予被告方,对应的工程量为地砖铺好,木工基本完成。第三期的工程款由油漆工进场当天支付总价的95%,该对应工程量为完成房屋整体装修施工量。第四期工程款为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下的款项。又根据室内装修合同第7.5条的约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被告方通知原告方到场验收。现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每一期对应工程量的隐蔽工程通知原告进行验收,在隐蔽工程还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进行填埋,使工程强行进入下一周期。而且每一期工程对应的工程量也没有完全做好、做足。例如房屋二楼大厅天花板部分的木工基本没有做、二楼房间地板裸露出一片钢筋水泥,地砖没有铺好、三楼天花板部分只搭了几块板,等等。被告在没有做完前一期工程任务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支付一下周期的费用,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完全可以拒绝支付有关费用。但原告重视契约精神,一直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前后共合计支付被告装修合同价款共719322万元,做到了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另按照合同第7.4的约定,原告对工程变更或增添项目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告。现原告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要求变更或增添工程量,也从未签署过任何工程现场签证,其一直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和工程设计图的约定进行施工,工程量以及工程用料无发生变化,故不存在增加项目金额这一说法。被告无视所签订的合同,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规范施工行为,没有按照合同与施工图纸履行自身义务。因被告施工不严谨、没做好对房屋数据进行科学准确测量,致使原告所订购的5套房门因尺寸不合,不能使用。房屋一楼影视厅对比房屋整体不是在同一水平面,整个影视厅低陷了。二楼主、次卧室卫生间以及三楼卧室卫生间防水不达标。上述相关工程将需返工,致使原告购置的瓷砖材料部分将产生损失。房屋一楼天花部分也因数据测量不准确,不按照约定设计图纸施工,导致天花过低的后果。二楼电线管填埋不规范,造成需要额外找平垫高,无故增添找平费用。还有上墙灰错过季节,在日后将会容易脱落。上述的行为被告完全是违反合同第3.1条乙方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约定。现根据室内装修合同第6.2条A的约定,原告已缴纳工程款项,在没有额外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被告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相应的损失由被告承担。综上,因被告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无故停止施工,且在原告多次的催告下,仍然不为所动,导致施工期远超出合同所约定的施工时间。现被告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施工成果,其行为无合同约定依据,也无法定依据。且被告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已经明显构成根本违约。由于被告种种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艺鸿公司辩称,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本案属于装修合同纠纷,原告提出的装修本身是部分装修归被告施工,合同中有明显约定主体框架是由原告自行选购,被告只是做一些简单的装修部分,是劳务的用工。2.由于原告自行采购材料,而且改动设计,在现场不断要求被告不按图纸施工,特别是在原告提出涉及到的房门还有卫生间,都是由于原告自行改变,而导致工期拖延。3.原告是由于不按照合同约定没有支付应该支付的合同款项,而已经先行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义务。4.在合同存续期间,原告不但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且没有经过被告同意,双方仍然在合同期间,原告擅自赶走被告的施工工人,请第三方施工队直接进入施工场地,这不但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是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故意借质量不符合要求,说被告的装修公司拖延工期,不支付工程款,达到擅自由第三方施工的目的。综上所述,原告不但在起诉中将所有的事实进行歪曲,按照常识,所有的起诉的请求,门框数据测量不准,根本不是工程质量问题,只是协商的数据问题,原告起诉中影视厅地面高低的问题,不是质量问题;防水是在施工阶段,根本没有使用。原告没有使用也没有检测,没有事实证据说明防水工程不合格,没有做防水试验,要么就要进行实践中的使用,本案装修工程还在装修过程,所以说,原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甚至连基本的装修合同纠纷赔偿的事实依据都不清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恰恰相反,原告不但擅自改变设计图纸,自作主张使得施工无法按期进行,而且改变施工图纸,采购的材料不到位,使得施工无法按照工期进行。在整个装修过程中,被告在原告没有支付合同款的情况下,仍然帮原告完成装修,原告不但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且叫第三人施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是明显的严重违约行为。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第二、三、四、五、六项诉求。同意第一项诉求,同意本案立案时解除合同,被告无法进行后面的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被告(反诉原告)艺鸿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258006.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8年9月7日签订了《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以部分承包方式承包原告的林语山庄上林二街19号别墅装饰装修工程。双方在合同第四条及合同《附件》详细约定了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包括每期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和时间,双方同意实际的施工量进行结算,甲方应在收到工程量报告三天内提出计量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工程量的认可,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意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告变更了铺设地面的主材,由原来的木地板改为大理石地面,并且经被告多次催促才将工程所需的地面砖运送到工程现场,大大拖延了施工时间。此外,协调空调(由被告负责)渗水的问题,也拖延了不少施工时间。受2020年新冠病毒影响,小区物业不允许施工,即由今年1月份至5月份,被告因不可抗力无法在此期间履行合同。依据合同第5.1条“本工程所需,按报价单规定应由甲方自购的施工材料,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分别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日前三日内由甲方采购供应到工地现场。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影响乙方施工的,工程顺延”;第8.1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除顺延工期外,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补充条款第5条“关于材料进场,乙方必须提前三个星期通知甲方提供主材,若甲方没在规定时间提供主则工程的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拖延的原因是原告未能按时提供主材,约定的工期应当顺延。此外,原告应赔偿被告的相应损失。在施工期间,由于原告要求走线管的电线能抽动、更改了瓷砖贴墙的工艺、地面木地板更改为大理石,实际的施工数量较《报价单》差距略大,工程款项随之增加。原告在2018年9月25日按照合同(报价单预算)总价40%支付了首期款331322.3元,原告应在2019年1月18日按照合同(报价单预算)总价40%支付二期款331322.8元,但原告仅在2019年3月30日支付270000元,在2019年10月9日仅支付了第三期款的部分98000元。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及结算的条款,拒绝确认工程量,并未能依时足额付款。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所提及的渗水、影视厅低陷是由原告和主体框架结构造成的,不是被告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在工程未完工,工程款项未结算时,原告已聘请另外的施工队对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恳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答订的合同,并责令原告支付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258006.2元。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第一项反诉请求原告已经提出,不同意被告的第二项反诉诉求。合同金额是858307元,报价单上显示还有设计费2万元没有计算在内,原告实际上支付了3万元,被告陈述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支付的款项包括设计费在内总共是719322元,原告付款从来没有拖欠,按时按金额支付,不存在被告所述的拖欠问题。相反被告总是无视合同签订的条款,提出过分的无理的要求,要求先付款否则停工。由于是雨季,被告不施工导致房屋严重漏水,漏水是房间防水处理不当。同时,根据被告设计的方案,在装修过程中,原告采购的材料和房门等等都是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采购,被告应当承担不能使用的责任。另外,被告对影视厅低陷、瓷砖材料不合格(按照被告的要求购买的)、电线、管线填埋不合格等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通过电话和微信多次要求和催告被告,被告擅自离场、没有与原告交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无人理睬,拒绝协商,并提出要求原告付清所有工程款的无理要求,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属于无良的工程公司,签订合同之前表现的很积极热情,但是一旦进入工程阶段就露出狰狞面目,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诚信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因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是维护社会的公正秩序。原告不支付剩下的差价是因为原告要求被告不用做报价单上约定的部分工程,被告实际上也没有做该部分工程,扣完无需做的项目后,原告已经付清全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7日,***(甲方)与艺鸿公司(乙方)签订《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艺鸿公司以部分承包方式承接位于林××山庄××别墅××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建筑面积660㎡,工程户型结构为毛坯框架;工期为180个工作日,自2018年起(工期从施工材料进场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节假日及物业管理部门不允许施工日应顺延,因乙方原因无故停工,工期不顺延);合同价款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报价单中项目为准,施工费用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报价单中单价和数量为依据,全部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单方面提出自行购买双方签定的报价单中乙方所含材料,否则视甲方违约。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第一期工程款即双方签订的报价单中工程款总额的40%给乙方(含定金,不含设计费),乙方才进行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泥砌墙完成,水、电工完成前期工程,泥工铺地砖当天甲方再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即双方签订的报价单中工程款总额的40%及增加项目金额的80%给乙方;木工基本完成,油漆工进场当天甲方应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即付满第二次预算(以双方签订项目的单价及实际工程数量计算和增加项目)总工程款的95%给乙方;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后当天甲方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未经竣工验收的,甲方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否则视为竣工验收已合格,甲方应在投入使用时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全部工程款;双方同意在工程完工时以实际施工数量进行结算,施工过程中除隐蔽工程外不再单独组织验收和确认;乙方全部完工后,向甲方书面提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甲方(或现场代表)收到报告后应在三天与乙方一起计量或提出其他意见,否则视同甲方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没有异议并同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第五条约定,本工程所需,按报价单规定应由甲方自购的施工材料,分别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日前三天内由甲方采购供应到工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影响乙方施工的,工期顺延。第六条约定,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自购的材料、设备、不能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变更设计影响工期,工期顺延;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除收取已施工项目的费用外另收工程设计费且不能享受优惠;乙方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条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设计、停止施工或增添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列明停止施工或变更、增减的原因、工程部位、时间、材料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验收,甲方两天内不验收,乙方可自检后隐蔽并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以承认。第八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双方补充约定:1.甲方在乙方施工的情况下,工程造价满80万以上可享受人工6.8折,纯人工除外;2.甲方在乙方施工的情况下,设计费优惠后按20000元收取;3.本工程在设计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造价按签订的报价单总金额为准。若更改设计,增加项目则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费用;本工程按公司样板房标准施工,结算时另减免20000元工程款;……5.关于材料进场,乙方必须提前三个星期通知甲方提供主材,若甲方没在规定时间提供主材,则工程的工期相应顺延;6.除此之外,若甲方原因中途中止合同,预付的工程款须退还甲方,退还的金额应扣除实际已做好的工程量的金额,乙方在一周内把多出来的工程款退还到甲方账户中;7.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及中止合同,则乙方应返还已付的所有工程款给甲方。合同附件报价单列明:辅料中包括开关面板、漏电开关、空气开关、电线、水泥、墙面漆、五金件等;工程造价为858307元、设计费为20000元;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施工工艺、材料说明;大理石、木地板、抛光砖、瓷片、防滑砖由业主提供,灯具、洁具(包括连接软管)、门、门锁、拉手、水龙头、厨柜、楼梯扶手、地漏、墙纸、墙布、软包、木线条、木饰面、护墙板等装饰品由业主自购;本工程的水、电项目必须采用艺鸿公司的材料,业主不得自购;业主最后订购的砖与签合同时工程预算单上的规格、材质、铺法不一致时,请业主要求艺鸿公司先出铺法的图纸及报价,业主认可铺法和报价签字后艺鸿公司方施工。
签订合同后,艺鸿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进场施工。***分别于2018年4月10日、9月25日、2019年3月30日、10月9日向艺鸿公司支付30000元、321322.8元、270000元、98000元共计719322.8元。艺鸿公司确认收到719322.8元,并主张其中20000元为设计费,其余款项为工程款。
***主张因艺鸿公司未清楚标示地面完成面的高度,未准确测量房屋的数据,致使其订购的5套门无法使用,造成21500元的损失,并提交收据为证。庭审中,***确认房门所需数据是由房门制作公司测量的。
***主张因艺鸿公司对影视厅的瓷砖铺设、地面找平施工不合格、吊顶漏水,影视厅对比一楼地面出现凹陷,造成其瓷砖损失22100元,并提交收据及订货单为证,订货单显示家庭影院使用的瓷砖共52片,合计金额为22100元。艺鸿公司申请欧定舟出庭作证,欧定舟表示其系艺鸿公司的项目经理,艺鸿公司最早铺影视厅地面的瓷砖,***后来要求客厅、餐厅地面的瓷砖改成大理石,因为空间不够铺,导致铺完大理石后,客厅、餐厅的地面抬高了2公分,该情况已经过***同意。双方确认先铺设影视厅的地面,后铺设周边地面。
***主张因艺鸿公司防水施工不合格造成涉案房屋二楼、三楼各有一个卫生间渗水,其需返工,造成了其原购买的材料损失52210元,并提交收据及订货单为证,订货单显示二楼公卫地面使用6片瓷砖共2550元、二楼公卫墙面使用24片瓷砖共10200元、三楼黑白卫生间地面使用瓷砖2片共2176元、三楼黑白卫生间拼花使用瓷砖1.78片共11125元、三楼黑白淋浴背景墙使用瓷砖2.6片共13000元。***称述其涉案房屋二楼有两个卫生间、三楼有三个卫生间。为证明卫生间渗水与艺鸿公司未做好防水工程有关,***申请司法鉴定,并支付鉴定费18000元。本院依法摇珠确定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该公司经过现场勘查后,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建准鉴字[2021]F0321号《广州市黄埔区保利林语山庄上林二街19号别墅渗水成因技术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显示二层、三层卫生间防水涂料最大厚度为l.0mm,最小厚度为0.5mm,不满足《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6表3.4.5卫生间防水涂料最小厚度1.2mm要求;浴室花洒喷淋的临墙面防水高度大于2.0m,满足《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6第3.2.3条的要求;对三层主卫生间进行蓄水试验时,对应二层顶板B点有渗漏现象,说明三层主卫生间地板防水层存在缺陷或防水不当;对三层卫生间沉池进行开凿检测时发现沉池底有积水情况且二层顶板A点处有渗漏现象,说明三层卫生间地板防水层存在缺陷或防水不当。鉴定结论为广州市黄埔区保利林语山庄上林二街19号别墅图示A、B点位置渗水主要原因是三层卫生间地板防水措施不严密存在缺陷,卫生间用水沿楼板裂缝和防水薄弱位置渗透所致。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建议对三层卫生间和主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艺鸿公司对上述咨询报告不予确认。
双方确认艺鸿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停工,停工时工程未完工。艺鸿公司主张因***拒绝确认工程量,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其停止施工。双方对已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有争议,艺鸿公司在诉讼中申请鉴定,并支付鉴定费47866元。本院依法摇珠确定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该公司经过现场勘查后,于2021年7月1日作出ZJ-JD-003(1)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可确定部分鉴定造价573985.03元、不可确定部分鉴定造价217441.56元。其中,不可确定部分的直接费为195365.28元、搬运费为6837.78元(按直接费用的3.5%收取)、清洁费2930.48元(按直接费用的1.5%收取)、管理费12308.01元(按直接费用+搬运+清洁费用的6%收取)。不可确定部分包括:(一)一层装修中的1.入户玄关、客厅、过道的(1)正铺地砖和贴踢脚线4530.53元;2.餐厅、健身区的(1)正铺地砖2828.16元;3.公卫的(1)铺防滑地砖194.4元、(2)墙面外防潮处理(隐蔽工程)446.6元、(3)蹲厕安装150元;4.酒窖+楼梯过道的正铺地砖1555.2元;6.家庭影院的(1)埃特板背景墙17935.2元;7.工人房的(1)正铺地砖792元、(2)地面陶粒抬高(隐蔽工程)4749.8元;8.花园及泳池的(1)地面石材普通铺贴2463.3元、(2)埃特板天花2446元。(二)二层装修中的1.玄关+过道的(1)正铺地砖1616.44元、(2)踢脚线(大理石)和大理石台阶1751.34元;2.客厅的(1)正铺地砖和贴暗藏踢脚线(抛光砖)3403.81元、(2)波打线(大理石)870.04元;3.茶室的(1)正铺地砖、贴暗藏踢脚线(抛光砖)、贴波打线(大理石)2491.15元;4.西厨的(1)窗帘盒和波打线(大理石)900.3元;5.公卫的(1)铺防滑砖216元、(2)波打线653.2元;6.1卧室1及衣帽间的(1)地面加厚和墙身外防潮1926元(其中地面加厚为1256.1元)、(2)硅钙板打底3350元;6.2套卫的(1)铺防滑地砖、铺拉丝大理石(淋浴位)和铺挡水线及流水槽728.8元;7.卧室2的(1)灯槽制作(直线)和夹板打底3328.04元、(2)地面加厚(隐蔽工程)916.9元;8.楼梯过道的(1)正铺地砖1130.4元、(2)贴暗藏踢脚线(抛光砖)、埃特板天花、贴波打线(大理石)和石膏线8781.77元、(3)地面加厚和现浇混凝土楼板(隐蔽工程)3234.5元(其中地面加厚为832.1元)。(三)三层装修的1.过厅的(1)正铺地砖511.2元、(2)踢脚线(大理石)501.4元;2.主卧及衣帽间的(1)地面加厚和原阳台地面加厚(隐蔽工程)3010.4元;主卫的(1)铺防滑地砖、铺拉丝大理石(淋浴位)、铺挡水线及流水槽和砌筑浴缸基座2904.2元、(2)墙面外防潮处理(隐蔽工程)1070.3元;3.1卧室1的(1)地面加厚(隐蔽工程)1547.6元;3.2套卫的(1)铺防滑地砖、铺拉丝大理石(淋浴位)和铺挡水线及流水槽613.6元、(2)贴波打线(大理石)161元;4.卧室2的(1)地面加厚(隐蔽工程)1166元;套卫的(1)铺防滑地砖、铺拉丝大理石(淋浴位)和铺挡水线及流水槽786.1元、(2)贴波打线(大理石)303.6元。综合项目中的电安装103800元;水安装的地漏安装320元;水电竣工图5280元。***对上述有争议部分的项目,确认上述项目一层装修中的3(2)、6(1)、8(2),二层装修中的6.1(1)中的墙身外防潮、6.1(2)、7(1)、8(2)中的埃特板天花、石膏线、8(3)中的现浇混凝土楼板,三层装修中的2(1)、主卫(2)、3.1(1)、4(1)是艺鸿公司做的,并主张一层装修中的8(1)、二层装修中的6.1(1)中的地面加厚、7(2)、8(3)中的地面加厚、综合项目中的电安装没有做,艺鸿公司未向其交付过水电竣工图;一层装修中的1(1)、2(1)、3(1)、4(1)、7(1),二层装修中的1(1)、1(2)、2(1)、2(2)、3(1)、5(1)、5(2)、6.2(1)的铺防滑地砖、8(1),三层装修中的2主卫(1)铺防滑地砖的一部分、3.2(1)中的铺防滑地砖、3.2(2)、4套卫(1)的部分、套卫(2)是艺鸿公司的工人杨上柳个人做的,另有4(1)是杨上柳做的,但杨上柳称该工程款要交给艺鸿公司;二层装修中的6.2(1)中除铺防滑地砖之外的其他项目、8(2)中的贴暗藏踢脚线(抛光砖)及波打线,三层装修中的1(1)、1(2)、2主卫(1)铺防滑地砖的一部分、3.2(1)中除铺防滑地砖之外的其他项目、4套卫(1)的部分是其他第三人做的,施工人的名字不记得了;一层7(2)是交给艺鸿公司的监理欧定舟个人施工。鸿公司认为杨上柳及欧定舟是其员工,是代表其为***施工;欧定舟到庭表示其向***收取的费用是帮***购买瓷片胶的款项。***为证明其委托了杨上柳及第三方施工,提交了杨上柳、蒋雄辉出具的手写记录及微信转账给“瓷砖杨”的支付凭证,杨上柳出具的记录仅简单记录了地点及数量,未注明具体的施工项目。艺鸿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艺鸿公司确认其停工时未将配电箱、开关面板安装上,但表示当时该些材料已经到位,只是因***未支付工程款其才没有安装。艺鸿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针对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回馈》上备注“19818.23元我司没有施工并且没有体现在结算单中,175546.21元为我方施工项目”,艺鸿公司在该材料上盖章。本院询问艺鸿公司该备注是何意思,艺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该内容是其个人所做的陈述,19818.23元的项目未列在结算上,其个人认为艺鸿公司没有施工。
本院发函向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回函表示因插座及开关电位和配电箱的外壳是艺鸿公司的,故可将103800元列入可确定部分鉴定造价。艺鸿公司在本案中提交水电竣工图作为鉴定材料,该竣工图已送达给***。
***主张艺鸿公司未按期施工,艺鸿公司抗辩称系因***在施工过程中更改设计、采购的材料未到位造成无法按工期施工,并提交微信群“林语山庄汪总别墅设计项目(14)”的聊天记录为证。该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5月21日***表示“石头这几天运来”;欧定舟于2019年6月表示大理石又拖了一个月,***回复“今明两天”;欧定舟于2019年7月30日问***大理石何时到,从4月份起到现在。***确认变更了空调的位置,艺鸿公司称变更空调设计到管线的变更及天花造型的改变。***对该微信聊天记录不予确认,但其亦提交了微信群“林语山庄汪总别墅设计项目(14)”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艺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施工。
上述事实,有《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及附件、支付凭证、照片、收据、订货单、咨询报告、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与艺鸿公司签订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及附件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均主张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即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确认其所购房门的数据系由房门制作公司来测量数据,故最终因尺寸不符导致房门无法使用的责任应由数据裁量方来承担,***要求艺鸿公司承担该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确认其要求将部分瓷砖改换为大理石,亦确认先铺设影视厅的地面,其未举证证明在铺设影视厅地面前已告知艺鸿公司周边地面的材料会出现更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在影视厅已铺设完毕后,因材料更改而造成的地面不平整的责任不应由艺鸿公司承担,***要求艺鸿公司承担该项材料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查阅工程合同、图纸、资料、现场勘验、谈话等审核鉴定,其作出的《广州市黄埔区保利林语山庄上林二街19号别墅渗水成因技术咨询报告》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该鉴定报告显示艺鸿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三层卫生间地板防水措施不严密存在缺陷,并建议对三层卫生间和主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要求艺鸿公司承担其需返工造成的瓷砖材料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提交的订货单,本院支持其损失13301元(2176元+11125元)。
***确认其更改了空调的位置,材料亦有所变更,该更改影响施工,且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结果,有部分工程项目不在报价单中,系额外增加的项目,故应相应顺延工期。虽然***对艺鸿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确认,但其亦提交了该群聊天记录,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群名称及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内容能相对应,故本院对艺鸿公司提交的该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合同约定***应提前三天提供材料,艺鸿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艺鸿公司自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30日多次催问大理石的到位情况,但大理石一直未到位,因材料未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亦应由***自行承担。因双方对额外增加的项目及更改后的项目应完工的时间未作出明确约定,***亦未举证证明其所购材料的实际到位时间,故本院对***主张的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查阅工程合同、图纸、资料、现场勘验、谈话等审核鉴定,其作出的《广州市黄埔区保利林语山庄上林二街19号别墅渗水成因技术咨询报告》及复函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主张其将部分工程项目交由其他人施工,但其提交的杨上柳出具的记录未明确记录施工项目,无法与双方争议的工程项目对应,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主张艺鸿公司未做的一层装修中的8(1)、二层装修中的6.1(1)中的地面加厚、7(2)、8(3)中的地面加厚,经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一层装修中的8(1)有施工,其他项目因是隐蔽工程无法勘查,故在***未举证证明一层装修中的8(1)系其他人施工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工程项目系艺鸿公司施工。合同约定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通知***到场验收,现***对隐蔽工程有异议,艺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通知***验收隐蔽工程而***不验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艺鸿公司主张二层装修中的6.1(1)中的地面加厚、7(2)、8(3)中的地面加厚的工程款不予确认。艺鸿公司提交盖有其公章的《针对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回馈》,其上明确有19818.23元工程款的项目其没有施工,本院对艺鸿公司的该自认予以确认。***主张艺鸿公司未交付水电竣工图,但艺鸿公司已在本案中将该水电竣工图作为鉴定材料提交并已送达给***,故本院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综上,根据鉴定意见书,扣除艺鸿公司自认的未施工工程款金额、二层装修中的6.1(1)中的地面加厚、7(2)、8(3)中的地面加厚的工程款及对应的搬运费、清洁费、管理费,本院确定工程款为766024.22元,***已向艺鸿公司支付719322.8元,还应向艺鸿公司支付46701.4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自购材料损失13301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701.42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7884.5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8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67.9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7.2元(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本诉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鉴定费4786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8301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65元(本诉鉴定费已由***预交、反诉鉴定费已由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对方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丽娟
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
人民陪审员  梁焕娣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