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6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强,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4108房-4111房。
法定代表人:李龙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志文,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锐,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鸿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艺鸿公司承担逾期违约损失合计97000元(计算时间从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97天);2.改判所有反诉鉴定费用由艺鸿公司承担;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艺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一、艺鸿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项目,已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没有结合案件事实情况计算逾期时间及逾期违约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双方于2018年9月7日签署《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工期为180个工作日,即工期时间至2019年6月25日,若工期因节假日或施工材料延期进场顺延计算。即便***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没有提供石材材料,工期也应当延期至2019年9月25日完工,但双方直至2019年12月3日停工之日,该装修工程项目还没有完工。艺鸿公司一直以材料没进场为由拖延工作进度,无故停工、窝工,以此作为要挟提升装修费用。***还因2020年初爆发疫情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追讨自2020年1月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的违约金。二、***如期支付装修工程款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也不存在艺鸿公司所称的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停止施工的情形。涉案合同中约定每期工程款对应每期的工程量,且是提前支付所对应项目的款项,***按照合同进度前后共支付工程款合计719322.8元,已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且艺鸿公司在前一期工程还未完工的情况下就要求***支付下一期的款项明显是不妥当的。艺鸿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其应该有相关的验收凭证,故工程进度的举证责任在艺鸿公司,不能将此不利后果加之在***身上。三、***一直要求艺鸿公司按照设计图施工,对工程项目无大变化。一审法院不能只凭***承认变更空调的位置就认定工程量有大的变化,空调位置的变化对工程量只是小影响,对整体的工程不会产生大影响,对工程用料、工程设计的影响可说是微乎其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的变更应当有签证证明,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鉴定意见书上只是得出可确定的鉴定造价,和不可以确定的鉴定造价这两个结论。这并没有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不能鉴定的造价就自动认为是顺延工程,再加上是否能鉴定造价与是否顺延的工程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四、有些工程量不是由艺鸿公司完成的,故工程造价鉴定有部分是不能鉴定的。***多次强调与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部分工程是由杨上柳等其他人员完成的,一审法院不能因不能对应具体争议的工程项目就认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五、一审法院对于艺鸿公司的欺诈行为未查清。艺鸿公司作为专业的维修公司,其内部应当有专业的管理制度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但其不单单在施工现场毫无管理可言,还放任有关工作人员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支持相关人员的做法,以此来增添工程总价,明显是欺诈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艺鸿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一、***应承担工期逾期的主要责任。由于***延迟提供大理石主材、延迟空调安装、将原定的瓷砖铺设更改为大理石铺设、要求施工人员更改新风空调位置、要求艺鸿公司将电线达到能够抽动的效果等多种因素结合导致涉案项目的工期不断延后。且2019年12月8日艺鸿公司通知***进行验收,***到场后又自行离开。《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中约定,若因***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工程逾期完工的责任应归于***。二、***应当向艺鸿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涉案合同中均表明涉案项目的工程款是按总工程量报价、按总工程款加增加部分、按比例、按节点预交的,并不存在***所称的第二期未完工就支付第三期款项的情况。三、艺鸿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不诚信的行为。艺鸿公司自与***签署室内装修合同后,其一直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关于涉案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材料提供时间,艺鸿公司不存在任何要挟、窝工、欺诈行为。若不是***擅自将艺鸿公司的员工赶走,找别的施工队进行施工,该工程早已完工。
***一审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艺鸿公司所签署的《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2.判令艺鸿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000元/天至合同被判决解除之日止(时间暂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2日共逾期359天,违约金合计359000元,计算方法359天*1000元/天);3.判令艺鸿公司承担因房屋数据测量不准确导致***自购房门损失费用21500元;4.判令艺鸿公司承担影视厅施工不合格需返工导致***自购材料损失的费用22100元;5.判令艺鸿公司承担二、三楼卫生间防水工程不合格需返工导致***自购材料的损失费用52210元;6.判令艺鸿公司承担本案一审的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
艺鸿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艺鸿公司所签订的《广州市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2.判令艺鸿公司支付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258006.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7日,***(甲方)与艺鸿公司(乙方)签订《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艺鸿公司以部分承包方式承接位于林××山庄××别墅××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建筑面积660㎡,工程户型结构为毛坯框架;工期为180个工作日,自2018年起(工期从施工材料进场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节假日及物业管理部门不允许施工日应顺延,因乙方原因无故停工,工期不顺延);合同价款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报价单中项目为准,施工费用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报价单中单价和数量为依据,全部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单方面提出自行购买双方签定的报价单中乙方所含材料,否则视甲方违约。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第一期工程款即双方签订的报价单中工程款总额的40%给乙方(含定金,不含设计费),乙方才进行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泥砌墙完成,水、电工完成前期工程,泥工铺地砖当天甲方再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即双方签订的报价单中工程款总额的40%及增加项目金额的80%给乙方;木工基本完成,油漆工进场当天甲方应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即付满第二次预算(以双方签订项目的单价及实际工程数量计算和增加项目)总工程款的95%给乙方;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后当天甲方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未经竣工验收的,甲方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否则视为竣工验收已合格,甲方应在投入使用时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全部工程款;双方同意在工程完工时以实际施工数量进行结算,施工过程中除隐蔽工程外不再单独组织验收和确认;乙方全部完工后,向甲方书面提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甲方(或现场代表)收到报告后应在三天与乙方一起计量或提出其他意见,否则视同甲方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没有异议并同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第五条约定,本工程所需,按报价单规定应由甲方自购的施工材料,分别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日前三天内由甲方采购供应到工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影响乙方施工的,工期顺延。第六条约定,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自购的材料、设备、不能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变更设计影响工期,工期顺延;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除收取已施工项目的费用外另收工程设计费且不能享受优惠;乙方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条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设计、停止施工或增添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列明停止施工或变更、增减的原因、工程部位、时间、材料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验收,甲方两天内不验收,乙方可自检后隐蔽并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以承认。第八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双方补充约定:1.甲方在乙方施工的情况下,工程造价满80万以上可享受人工6.8折,纯人工除外;2.甲方在乙方施工的情况下,设计费优惠后按20000元收取;3.本工程在设计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造价按签订的报价单总金额为准。若更改设计,增加项目则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费用;本工程按公司样板房标准施工,结算时另减免20000元工程款;……5.关于材料进场,乙方必须提前三个星期通知甲方提供主材,若甲方没在规定时间提供主材,则工程的工期相应顺延;6.除此之外,若甲方原因中途中止合同,预付的工程款须退还甲方,退还的金额应扣除实际已做好的工程量的金额,乙方在一周内把多出来的工程款退还到甲方账户中;7.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及中止合同,则乙方应返还已付的所有工程款给甲方。合同附件报价单列明:辅料中包括开关面板、漏电开关、空气开关、电线、水泥、墙面漆、五金件等;工程造价为858307元、设计费为20000元;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施工工艺、材料说明;大理石、木地板、抛光砖、瓷片、防滑砖由业主提供,灯具、洁具(包括连接软管)、门、门锁、拉手、水龙头、厨柜、楼梯扶手、地漏、墙纸、墙布、软包、木线条、木饰面、护墙板等装饰品由业主自购;本工程的水、电项目必须采用艺鸿公司的材料,业主不得自购;业主最后订购的砖与签合同时工程预算单上的规格、材质、铺法不一致时,请业主要求艺鸿公司先出铺法的图纸及报价,业主认可铺法和报价签字后艺鸿公司方施工。
签订合同后,艺鸿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进场施工。***分别于2018年4月10日、9月25日、2019年3月30日、10月9日向艺鸿公司支付30000元、321322.8元、270000元、98000元共计719322.8元。艺鸿公司确认收到719322.8元,并主张其中20000元为设计费,其余款项为工程款。
***主张因艺鸿公司未清楚标示地面完成面的高度,未准确测量房屋的数据,致使其订购的5套门无法使用,造成21500元的损失,并提交收据为证。一审庭审中,***确认房门所需数据是由房门制作公司测量的。
***主张因艺鸿公司对影视厅的瓷砖铺设、地面找平施工不合格、吊顶漏水,影视厅对比一楼地面出现凹陷,造成其瓷砖损失22100元,并提交收据及订货单为证,订货单显示家庭影院使用的瓷砖共52片,合计金额为22100元。艺鸿公司申请欧定舟出庭作证,欧定舟表示其系艺鸿公司的项目经理,艺鸿公司最早铺影视厅地面的瓷砖,***后来要求客厅、餐厅地面的瓷砖改成大理石,因为空间不够铺,导致铺完大理石后,客厅、餐厅的地面抬高了2公分,该情况已经过***同意。双方确认先铺设影视厅的地面,后铺设周边地面。
***主张因艺鸿公司防水施工不合格造成涉案房屋二楼、三楼各有一个卫生间渗水,其需返工,造成了其原购买的材料损失52210元,并提交收据及订货单为证,订货单显示二楼公卫地面使用6片瓷砖共2550元、二楼公卫墙面使用24片瓷砖共10200元、三楼黑白卫生间地面使用瓷砖2片共2176元、三楼黑白卫生间拼花使用瓷砖1.78片共11125元、三楼黑白淋浴背景墙使用瓷砖2.6片共13000元。***称述其涉案房屋二楼有两个卫生间、三楼有三个卫生间。为证明卫生间渗水与艺鸿公司未做好防水工程有关,***申请司法鉴定,并支付鉴定费18000元。一审法院依法摇珠确定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该公司经过现场勘查后,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建准鉴字[2021]F0321号《广州市黄埔区保利林语山庄上林二街19号别墅渗水成因技术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显示二层、三层卫生间防水涂料最大厚度为l.0mm,最小厚度为0.5mm,不满足《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6表3.4.5卫生间防水涂料最小厚度1.2mm要求;浴室花洒喷淋的临墙面防水高度大于2.0m,满足《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6第3.2.3条的要求;对三层主卫生间进行蓄水试验时,对应二层顶板B点有渗漏现象,说明三层主卫生间地板防水层存在缺陷或防水不当;对三层卫生间沉池进行开凿检测时发现沉池底有积水情况且二层顶板A点处有渗漏现象,说明三层卫生间地板防水层存在缺陷或防水不当。鉴定结论为广州市黄埔区保利林语山庄上林二街19号别墅图示A、B点位置渗水主要原因是三层卫生间地板防水措施不严密存在缺陷,卫生间用水沿楼板裂缝和防水薄弱位置渗透所致。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建议对三层卫生间和主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艺鸿公司对上述咨询报告不予确认。
双方确认艺鸿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停工,停工时工程未完工。艺鸿公司主张因***拒绝确认工程量,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其停止施工。双方对已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有争议,艺鸿公司在诉讼中申请鉴定,并支付鉴定费47866元。一审法院依法摇珠确定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该公司经过现场勘查后,于2021年7月1日作出ZJ-JD-003(1)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可确定部分鉴定造价573985.03元、不可确定部分鉴定造价217441.56元。其中,不可确定部分的直接费为195365.28元、搬运费为6837.78元(按直接费用的3.5%收取)、清洁费2930.48元(按直接费用的1.5%收取)、管理费12308.01元(按直接费用+搬运+清洁费用的6%收取)。不可确定部分包括:(一)一层装修中的1.入户玄关、客厅、过道的(1)正铺地砖和贴踢脚线4530.53元;2.餐厅、健身区的(1)正铺地砖2828.16元;3.公卫的(1)铺防滑地砖194.4元、(2)墙面外防潮处理(隐蔽工程)446.6元、(3)蹲厕安装150元;4.酒窖+楼梯过道的正铺地砖1555.2元;6.家庭影院的(1)埃特板背景墙17935.2元;7.工人房的(1)正铺地砖792元、(2)地面陶粒抬高(隐蔽工程)4749.8元;8.花园及泳池的(1)地面石材普通铺贴2463.3元、(2)埃特板天花2446元。(二)二层装修中的1.玄关+过道的(1)正铺地砖1616.44元、(2)踢脚线(大理石)和大理石台阶1751.34元;2.客厅的(1)正铺地砖和贴暗藏踢脚线(抛光砖)3403.81元、(2)波打线(大理石)870.04元;3.茶室的(1)正铺地砖、贴暗藏踢脚线(抛光砖)、贴波打线(大理石)2491.15元;4.西厨的(1)窗帘盒和波打线(大理石)900.3元;5.公卫的(1)铺防滑砖216元、(2)波打线653.2元;6.1卧室1及衣帽间的(1)地面加厚和墙身外防潮1926元(其中地面加厚为1256.1元)、(2)硅钙板打底3350元;6.2套卫的(1)铺防滑地砖、铺拉丝大理石(淋浴位)和铺挡水线及流水槽728.8元;7.卧室2的(1)灯槽制作(直线)和夹板打底3328.04元、(2)地面加厚(隐蔽工程)916.9元;8.楼梯过道的(1)正铺地砖1130.4元、(2)贴暗藏踢脚线(抛光砖)、埃特板天花、贴波打线(大理石)和石膏线8781.77元、(3)地面加厚和现浇混凝土楼板(隐蔽工程)3234.5元(其中地面加厚为832.1元)。(三)三层装修的1.过厅的(1)正铺地砖511.2元、(2)踢脚线(大理石)501.4元;2.主卧及衣帽间的(1)地面加厚和原阳台地面加厚(隐蔽工程)3010.4元;主卫的(1)铺防滑地砖、铺拉丝大理石(淋浴位)、铺挡水线及流水槽和砌筑浴缸基座2904.2元、(2)墙面外防潮处理(隐蔽工程)1070.3元;3.1卧室1的(1)地面加厚(隐蔽工程)1547.6元;3.2套卫的(1)铺防滑地砖、铺拉丝大理石(淋浴位)和铺挡水线及流水槽613.6元、(2)贴波打线(大理石)161元;4.卧室2的(1)地面加厚(隐蔽工程)1166元;套卫的(1)铺防滑地砖、铺拉丝大理石(淋浴位)和铺挡水线及流水槽786.1元、(2)贴波打线(大理石)303.6元。综合项目中的电安装103800元;水安装的地漏安装320元;水电竣工图5280元。***对上述有争议部分的项目,确认上述项目一层装修中的3(2)、6(1)、8(2),二层装修中的6.1(1)中的墙身外防潮、6.1(2)、7(1)、8(2)中的埃特板天花、石膏线、8(3)中的现浇混凝土楼板,三层装修中的2(1)、主卫(2)、3.1(1)、4(1)是艺鸿公司做的,并主张一层装修中的8(1)、二层装修中的6.1(1)中的地面加厚、7(2)、8(3)中的地面加厚、综合项目中的电安装没有做,艺鸿公司未向其交付过水电竣工图;一层装修中的1(1)、2(1)、3(1)、4(1)、7(1),二层装修中的1(1)、1(2)、2(1)、2(2)、3(1)、5(1)、5(2)、6.2(1)的铺防滑地砖、8(1),三层装修中的2主卫(1)铺防滑地砖的一部分、3.2(1)中的铺防滑地砖、3.2(2)、4套卫(1)的部分、套卫(2)是艺鸿公司的工人杨上柳个人做的,另有4(1)是杨上柳做的,但杨上柳称该工程款要交给艺鸿公司;二层装修中的6.2(1)中除铺防滑地砖之外的其他项目、8(2)中的贴暗藏踢脚线(抛光砖)及波打线,三层装修中的1(1)、1(2)、2主卫(1)铺防滑地砖的一部分、3.2(1)中除铺防滑地砖之外的其他项目、4套卫(1)的部分是其他第三人做的,施工人的名字不记得了;一层7(2)是交给艺鸿公司的监理欧定舟个人施工。鸿公司认为杨上柳及欧定舟是其员工,是代表其为***施工;欧定舟到庭表示其向***收取的费用是帮***购买瓷片胶的款项。***为证明其委托了杨上柳及第三方施工,提交了杨上柳、蒋雄辉出具的手写记录及微信转账给“瓷砖杨”的支付凭证,杨上柳出具的记录仅简单记录了地点及数量,未注明具体的施工项目。艺鸿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艺鸿公司确认其停工时未将配电箱、开关面板安装上,但表示当时该些材料已经到位,只是因***未支付工程款其才没有安装。艺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针对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回馈》上备注“19818.23元我司没有施工并且没有体现在结算单中,175546.21元为我方施工项目”,艺鸿公司在该材料上盖章。一审法院询问艺鸿公司该备注是何意思,艺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该内容是其个人所做的陈述,19818.23元的项目未列在结算上,其个人认为艺鸿公司没有施工。
一审法院发函向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回函表示因插座及开关电位和配电箱的外壳是艺鸿公司的,故可将103800元列入可确定部分鉴定造价。艺鸿公司在本案中提交水电竣工图作为鉴定材料,该竣工图已送达给***。
***主张艺鸿公司未按期施工,艺鸿公司抗辩称系因***在施工过程中更改设计、采购的材料未到位造成无法按工期施工,并提交微信群“林语山庄汪总别墅设计项目(14)”的聊天记录为证。该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5月21日***表示“石头这几天运来”;欧定舟于2019年6月表示大理石又拖了一个月,***回复“今明两天”;欧定舟于2019年7月30日问***大理石何时到,从4月份起到现在。***确认变更了空调的位置,艺鸿公司称变更空调设计到管线的变更及天花造型的改变。***对该微信聊天记录不予确认,但其亦提交了微信群“林语山庄汪总别墅设计项目(14)”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艺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施工。
上述事实,有《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及附件、支付凭证、照片、收据、订货单、咨询报告、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与艺鸿公司签订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及附件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均主张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即双方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确认其所购房门的数据系由房门制作公司来测量数据,故最终因尺寸不符导致房门无法使用的责任应由数据裁量方来承担,***要求艺鸿公司承担该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确认其要求将部分瓷砖改换为大理石,亦确认先铺设影视厅的地面,其未举证证明在铺设影视厅地面前已告知艺鸿公司周边地面的材料会出现更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在影视厅已铺设完毕后,因材料更改而造成的地面不平整的责任不应由艺鸿公司承担,***要求艺鸿公司承担该项材料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查阅工程合同、图纸、资料、现场勘验、谈话等审核鉴定,其作出的《广州市黄埔区保利林语山庄上林二街19号别墅渗水成因技术咨询报告》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该鉴定报告显示艺鸿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三层卫生间地板防水措施不严密存在缺陷,并建议对三层卫生间和主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要求艺鸿公司承担其需返工造成的瓷砖材料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提交的订货单,一审法院支持其损失13301元(2176元+11125元)。
***确认其更改了空调的位置,材料亦有所变更,该更改影响施工,且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结果,有部分工程项目不在报价单中,系额外增加的项目,故应相应顺延工期。虽然***对艺鸿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确认,但其亦提交了该群聊天记录,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群名称及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内容能相对应,故一审法院对艺鸿公司提交的该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合同约定***应提前三天提供材料,艺鸿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艺鸿公司自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30日多次催问大理石的到位情况,但大理石一直未到位,因材料未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亦应由***自行承担。因双方对额外增加的项目及更改后的项目应完工的时间未作出明确约定,***亦未举证证明其所购材料的实际到位时间,故一审法院对***主张的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查阅工程合同、图纸、资料、现场勘验、谈话等审核鉴定,其作出的《广州市黄埔区保利林语山庄上林二街19号别墅渗水成因技术咨询报告》及复函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主张其将部分工程项目交由其他人施工,但其提交的杨上柳出具的记录未明确记录施工项目,无法与双方争议的工程项目对应,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主张艺鸿公司未做的一层装修中的8(1)、二层装修中的6.1(1)中的地面加厚、7(2)、8(3)中的地面加厚,经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一层装修中的8(1)有施工,其他项目因是隐蔽工程无法勘查,故在***未举证证明一层装修中的8(1)系其他人施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该工程项目系艺鸿公司施工。合同约定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通知***到场验收,现***对隐蔽工程有异议,艺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通知***验收隐蔽工程而***不验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艺鸿公司主张二层装修中的6.1(1)中的地面加厚、7(2)、8(3)中的地面加厚的工程款不予确认。艺鸿公司提交盖有其公章的《针对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回馈》,其上明确有19818.23元工程款的项目其没有施工,一审法院对艺鸿公司的该自认予以确认。***主张艺鸿公司未交付水电竣工图,但艺鸿公司已在本案中将该水电竣工图作为鉴定材料提交并已送达给***,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综上,根据鉴定意见书,扣除艺鸿公司自认的未施工工程款金额、二层装修中的6.1(1)中的地面加厚、7(2)、8(3)中的地面加厚的工程款及对应的搬运费、清洁费、管理费,一审法院确定工程款为766024.22元,***已向艺鸿公司支付719322.8元,还应向艺鸿公司支付46701.4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与艺鸿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二、艺鸿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自购材料损失13301元;三、***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艺鸿公司支付工程款46701.42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艺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122元,由***负担7884.5元,艺鸿公司负担23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85.1元,由***负担467.9元,艺鸿公司负担2117.2元(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付)。本诉鉴定费18000元,由艺鸿公司负担;反诉鉴定费47866元,由***负担38301元,艺鸿公司负担9565元(本诉鉴定费已由***预交、反诉鉴定费已由艺鸿公司预交,***、艺鸿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由其在履行该判决时向对方迳付)。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艺鸿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违约损失的问题,其关键就在于艺鸿公司对于涉案工程逾期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双方约定涉案工程的工期为180个工作日,而根据艺鸿公司2018年10月8日进场施工到其2020年退场时涉案工程仍未完工的事实,可见涉案工程确实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其次,由于涉案合同约定艺鸿公司以部分承包方式承接涉案室内装修工程,与双方均提交的“林语山庄王总别墅设计项目(14)”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相互印证***有自行提供材料给艺鸿公司施工的前提义务,而根据***的陈述意见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艺鸿公司有多次催问大理石的到位情况,但大理石一直未到位,故艺鸿公司对于因材料未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自行承担。再次,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改变了空调位置,也更换了施工材料,而这些材料和位置的改变势必会导致艺鸿公司施工工艺的改变、工程量的变化以及工作面的交接,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过错亦不在于艺鸿公司。最后,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结果,艺鸿公司实施了报价单外的工程,由此可见涉案工程存在新增工程,亦可导致工期顺延。由于双方对于工期顺延的时间并未作出明确约定,而工期顺延过错并不在于艺鸿公司,同时考虑到上述工期的顺延亦会给艺鸿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因素,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和因素判决驳回***提出的逾期违约金的诉请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是否应支付工程欠款的问题。一审法院接受艺鸿公司的申请,对于工程造价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了涉案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已经双方质证,在各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的情形,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现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认定艺鸿公司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还需支付工程欠款错误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鉴定费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情况以及艺鸿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结合双方的胜负情况确定反诉鉴定费的负担比例情况并无不当,***上诉请求反诉鉴定费应全部由艺鸿公司承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杨玉芬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宝珊
蔡萧浇